自由投槁:當D315學生的心聲

作者:D315學生
 


        本人是去年D315(Crime, Justice and Social Control)的學生,現就其課程內容及作業編排發表一些個人意見,望有關人等能秉持有則改之,無則加勉的心情觀看此文,文中若有不善之處,請不吝賜教。

        首先就課程內容而言,此課程是及不上本校另一課程D213(Understanding Modern Society) 。根據課程指引,修讀社會學的課程順序為SS101,D213,然後D315及D318。D213給人的印象是內容包羅萬有,理論兼收並蓄,舉凡對當代影響巨大的現象或理論均會被討論。反之,雖然D315跟D213均是由那群學者編寫,可D315課程不論是內容或理論均明顯偏重於英國本土,對其他地方理論多只輕輕帶過。可惜的是,正如英國學者Stanley Cohen所言,英國的犯罪學理論傳統,向來均是以司法角度為主,即實用主義(pragmaticism),不若美國犯罪學傳統,在實用的同時,亦注重批判性,即司法角度加社會學角度。雖然經過Stuart Hall的努力,達致對英國在新右派統治下的許多政治手段作出了嚴厲批判(誠然,這是Stuart Hall對傳媒文化研究的強項。只是,許多犯罪學經典理論如Labeling theory 或Interactionism均所談不多。這樣的編排也許對英國學生而言會有親切感,可是對於千里以外的香港學生而言,卻將會是親切感欠時又批判性不足。

        然而本人覺得,這個問題並非不能解決的。其中一個方法,是將TMA的問題拉闊一點,不用太過局限於課程內容。因為大學生的學習模式應是資料搜集,整理,思考,然後表達。任何教材均應視為達致獨立思考的工具。

        可是批評過後,亦應稱讚某些課程內容,確是發人深省的。例如英國的法律傳統,對待政治犯跟其他犯人是沒有兩樣的。可是隨後受到歐洲鄰國影響,明白政治犯跟別的犯人是不同的,其犯罪動機會是些崇高的政治理想,從而對以前的態度感到慚愧。可是在香港,當一些社會運動者如長毛或甘浩望神父到街頭表達不滿時,那些甚麼法律學者便急不及待的出來表示甚麼是合法,甚麼是非法,如此的景像,實叫人嘆息。